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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的不是欺诈买的可以退货

北京判决一批“水货”手机纠纷案
1998-06-27 来源:生活时报 郝从宇 我有话说

本报讯6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志广等消费者起诉的多起“水货”手机买卖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

1997年12月,消费者王志广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其在明海扬公司购买的手机所贴入网证系伪造,明海扬公司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故要求该公司按原价退货、赔偿一倍价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明海扬公司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做出的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不得销售的规定,故双方的买卖行为应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消费者要求原价退货的请求,应予支持。消费者主张销售手机的公司有欺诈行为不成立,对其要求一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明海扬公司退还消费者购机的价款,同时消费者将手机退还给明海扬公司;驳回消费者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明海扬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出售的手机无任何质量问题,消费者当时没有对机身上明显的入网标志提出异议,且该手机有合法的入网许可证,不存在对消费者的欺诈,原判确认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效,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15日,王志广在明海扬公司购买爱立信GF388型手机一部,机身号为490147—51—297394—0,随机有两块电池及一只充电器。价款为9257.5元,法院审理中,明海扬公司提出该手机在出售时有合法的进网许可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明海扬公司销售的手机,未获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故双方的买卖行为因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应属无效。明海扬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明海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所作出的判决亦无不当,依法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

法院对当日宣判的其他“水货”手机案件作出了相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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